一、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ㄒ唬┫铝羞`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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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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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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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醫療機構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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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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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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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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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放射單位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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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铝羞`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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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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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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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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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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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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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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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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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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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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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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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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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未超標,時間不超過三個月,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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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人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時間不超過3個月,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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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單位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涉及人數不超過3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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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涉及人數不超過3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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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涉及人數不超過3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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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備案開展職業病診斷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開展職業病診斷不超過1例,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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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不超過1次,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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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涉及人數不超過1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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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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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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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醫療機構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持續時間1個月以內,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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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持續時間1個月以內,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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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按標準規范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累計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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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涉及人員不超過1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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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未分開的場所數量累計不超過1個,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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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未接受培訓人數累計不超過1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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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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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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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醫療衛生機構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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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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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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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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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铝羞`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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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二、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首次發生,未造成嚴重后果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
三、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四、免于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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